原单位不能扣除服役津贴再发工资。以下是详细的法律分析:
一. 服役津贴的性质
服役津贴是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按照相应军衔和服役年限由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义务兵第一年每月津贴约700元至7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约820元至850元。服役津贴是义务兵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扣减。
二. 原单位扣发工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服役津贴作为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的合法收入,应当视为其工资的一部分,原单位无权扣减。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这进一步明确了原单位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应当支付其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和补贴,而不是扣减服役津贴后再发工资。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虽然原单位原则上不能扣除服役津贴再发工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原单位与义务兵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如保留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资但扣除部分作为某种形式的保证金或预留金等,那么原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执行。然而,这种约定必须合法、合理,并且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义务兵的权益保障
如果义务兵发现原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了其服役津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义务兵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单位的扣钱行为,寻求行政部门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义务兵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在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的情况下,义务兵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建议义务兵在参军入伍前,应咨询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了解单位对于员工服役期间的工资待遇政策,并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服役期间也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工资发放情况,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