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风险抵押金的规定主要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 存储金额与标准
存储金额:
- 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 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 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 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其他标准:
- 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 存储与管理
存储要求:
- 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管理方式:
-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三. 使用范围
主要用途:
- 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 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特殊情况:
-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四. 监督与调整
监督管理:
-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数额调整:
-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部门应重新核定存储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补齐。
五. 特殊情况处理
-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可以申请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我的观点:煤矿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是为了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