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带班领导在井下工人违法作业不制止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 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这不仅是为了加强井下现场的安全管理,还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 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实际案例:
- 在多个实际案例中,如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分包单位存在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并对此进行了处罚。这些案例都强调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该制度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 另有案例显示,某黄金矿业公司因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被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罚款。这些案例都表明,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是违法的,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法律后果:
- 如果井工煤矿带班领导在井下工人违法作业时不制止,不仅可能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因此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危及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井工煤矿带班领导在井下工人违法作业时必须及时制止,这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如果未履行这一职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井工煤矿带班领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