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起始日通常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就是双倍工资计算的起始日。
一、一般情况
- 起始时间:若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时间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二、特殊情况
- 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问题: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时间同样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 法律依据: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计算周期与标准
- 计算周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周期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若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订立,则通常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双倍工资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部分地区规定最长不超过11个月)。
- 计算标准:双倍工资通常以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实例说明
假设小张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从应订立之日起经过了6个月才补签。小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8000元/月 × 6个月 = 48000元。
综上所述,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始日通常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具体计算周期与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