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签两次固定期限后是否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那么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两次合同都是连续的,没有中断。
劳动者没有特定情形:即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
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考虑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主动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接下来,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刘某在某公司工作,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刘某工作表现良好,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刘某主动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刘某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存在其他法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持用工的稳定性,使劳动者能够更熟练地掌握技术,减少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和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摒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终身束缚”的错误认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劳动者,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