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头(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因旷工自动离职,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以员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离职等),需经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规章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旷工1天即自动离职”),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员工是否确实存在旷工行为
旷工需满足“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工作”的条件。若员工因病假、事假(已按程序申请但未获批)、工伤、参与社会活动等合法事由未到岗,或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等过错导致员工拒绝到岗,则不构成旷工。此外,用人单位需对旷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考勤记录、通知记录等),若无法证明,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即使员工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履行法定程序:
“自动离职”的表述是否规范
法律上并无“自动离职”的概念,用人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未明确解除理由,进而构成违法解除。规范的做法是明确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员工可主张的权益: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