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指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用工单位因市场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派遣岗位不复存在,且无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其他合适岗位的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涉及经济性裁员,即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包括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 当用工单位出现上述法定解散或终止经营的情形时,其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用工单位有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约定派遣劳动者相关事宜的协议。当该协议期满且双方未续签时,用工单位将不再需要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因此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注意以下法律后果和应对措施:
- 经济补偿:若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重新派遣与解除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用工单位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后,应积极为其重新安排工作。若无法安排或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重新安排,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争议解决:若被派遣劳动者对退回决定或经济补偿等事项有异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若遇到被退回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了解原因:首先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沟通,了解被退回的具体原因。
- 核对协议:查看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约定。
- 寻求帮助: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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