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规定主要遵循《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 法定退回条件
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非因本人过错的客观情况或用工单位原因: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二. 约定退回条件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还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退回条件,但约定的退回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应明确、具体、可操作。
三. 用工单位不得退回的情形
- 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时,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退回后的处理
-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在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退回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在接收退回人员后,也应依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