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在存在特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因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导致退回:
-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如,被派遣劳动者在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未达到用工单位的要求。- 例如,若用工单位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具备某项专业技能,但其在试用期内表现出无法掌握或运用该技能,则用工单位有权退回。
-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多次迟到、早退、旷工,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如因工作失误导致生产事故,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设备损坏,给用工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用工单位有权退回。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即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且该行为对用工单位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在未经用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同时在其他公司兼职,且该兼职行为影响了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表现,用工单位可退回。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如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用工单位有权退回。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即被派遣劳动者因健康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因病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且用工单位为其安排了其他工作但仍无法胜任,用工单位可退回。
-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即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能力上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要求。- 例如,若被派遣劳动者在某一岗位上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用工单位可退回。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回:
- 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如用工单位因市场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需要减少人员。- 例如,若用工单位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减人员,且与被派遣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工单位可退回。
- 用工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情形的:如用工单位因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 例如,若用工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且被派遣劳动者属于裁员范围,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即用工单位因法定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例如,若用工单位因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在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应确保退回事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