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不开具发票 可以追讨什么损失-刘志佳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经济纠纷

供货方不开具发票,您可追讨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具体分析如下:

  1. 直接经济损失:已支付税款对应的损失
    若您已将货款全额支付给供货方(含应由供货方承担的增值税),但供货方未开具发票,导致您无法将该部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自身销项税额,由此产生的额外税款支出属于直接损失。例如:您支付货款113万元(含13%增值税13万元),但因无发票无法抵扣,需自行承担13万元税款,该金额可向供货方追偿。

  2. 间接经济损失:税务处罚风险对应的损失
    若因供货方未开具发票导致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取得不合规发票”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及罚款(0.5倍至5倍税款)等处罚。例如:税务机关认定您应补缴税款13万元,并处罚款6.5万元(13万×50%),则罚款部分属于因供货方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可一并追偿。

追偿路径与注意事项:

  • 协商解决:优先与供货方沟通,要求其补开发票或赔偿损失,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
  • 诉讼依据: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起诉,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供货方未履行开票义务与您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 税务协同:向税务机关举报供货方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税务机关查处后可能协助您追偿损失。
  • 风险防范:未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票时间、税款承担、违约责任”(如“若未按时开票,按未开票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降低纠纷风险。

提示:若您已因未取得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建议尽快补开发票或调整账务,避免二次处罚。如有具体案例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为您分析追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