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可以直接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若用工单位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若用工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工人还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用工单位未买保险且不闻不问,工人可直接向其主张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工人因工作受伤后,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工人可先与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可能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或个人再雇佣工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仅可以要求实际雇佣其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工人既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工人维权时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