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将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部分转嫁给职工本人的行为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则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承担缴费义务。
这意味着,社保缴费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属于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嫁给职工。若学校将单位应缴部分强加给职工,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
从劳动合同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缴费分担方式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学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承担全部或部分单位应缴社保费用”,或通过补充协议、规章制度等形式强制转嫁费用,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有权主张该约定无效,并要求学校按法律规定补缴社保。
从法律后果角度
若学校实施此类行为,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建议:若您或同事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学校协商,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保;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