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已审议 未提异议 后续又以员工简历造假为由开除是否合法-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劳动纠纷

结论:入职时已审议未提异议,后续又以员工简历造假为由开除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来说,若公司能证明员工简历造假且该造假行为影响录用决定,同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则开除行为可能合法;反之,则可能不合法。

详细分析:

  1. 员工简历造假的性质:

    • 简历造假属于提供虚假信息,若该信息是公司决定录用员工的关键因素,如学历、工作经历等,且员工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 实体条件:公司需证明员工简历造假,且该造假行为足以影响公司对其的录用决定。这通常需要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背景调查报告、员工自认等。
    • 程序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员工、听取员工申辩、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若公司未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公司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承担不利后果。
  3. 入职时已审议未提异议的影响:

    • 若公司在入职时已对员工简历进行审议,但当时未提出异议,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放弃了后续对员工简历真实性的核查权。然而,这也可能被视为公司对员工简历的初步认可,增加公司后续主张员工简历造假的难度。
    • 关键在于公司能否证明其在入职时并未发现员工简历造假,或者即使发现也未将其作为录用决定的关键因素。若公司无法证明这一点,其后续以员工简历造假为由开除员工的行为可能缺乏合理性。
  4.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公司开除行为合法,员工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可能面临公司追究其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 若公司开除行为不合法,员工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同时,公司还可能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建议:

  • 对于公司而言,在录用员工前应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确保员工信息的真实性。若发现员工简历造假,应及时与员工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 对于员工而言,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避免简历造假等不诚信行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隐瞒部分信息,应提前与公司沟通并获得公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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