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将每月上班时长从一个月改为15天,同时工资发放一半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若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将每月工作时间调整为15天、工资调整为原工资的50%,且调整后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调整具有法律效力。
需注意:若调整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缩短工作时间并降低工资,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权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需满足“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等条件。
若调整后实际工作时间与工资不匹配
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若调整后的工资明显低于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应得报酬(如原月工资5000元对应22天工作制,调整后15天工作制但工资仅2500元,但按小时工资折算后实际应得更高),则可能涉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整原因、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