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声称“没有进项开不出票”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结论如下:
若供应商存在真实交易但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仍需依法开具销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后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即使供应商因上游未提供进项发票(如采购自小规模纳税人或免税主体),仍需履行开票义务。不开发票的行为涉嫌违法,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若供应商以“无进项”为借口故意不开发票,可能涉及偷逃税款
若供应商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则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金额50%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情形:符合规定的“无票收入”需合法申报
若供应商确实存在未取得进项发票的交易(如个人采购),仍需将收入计入“无票收入”并依法申报纳税。此时不开发票虽不直接违法,但需确保税务申报完整,否则可能因隐瞒收入被处罚。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