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除名程序,这通常涉及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除名的程序,二是企业因经济性原因裁减人员的程序。我将分别就这两个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被除名的程序
确定除名名单:
- 市场监管部门会对符合除名范围的企业进行梳理,这些企业通常长期占用社会资源但效率低下或无效。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向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征询企业是否涉及审理、办理或执行中的案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情况。
- 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形成拟除名企业名单。
公示除名名单:
- 市场监管部门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示期为45日。
- 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除名的企业名称、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
除名异议处理:
- 在公示期内,企业或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如存在动产抵押等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情形,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 经核实不符合除名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会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
作出除名决定:
- 公示期满后,行政审批部门会核实并剔除已经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以及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的企业。
- 在除名公示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会作出除名决定,出具除名行政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因经济性原因裁减人员的程序
提前说明情况:
-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 方案应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正式公布并办理解除手续:
-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 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优先录用原则:
-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特别提醒:
- 在裁减人员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裁减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如果参加了失业保险,可以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