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程联系单虽未签署,但现场已实际施工的情况下,相关工程量在结算时能否计入,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合同条款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条款的约定
- 有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需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确认,否则不予结算”,则未签署工程联系单的部分可能无法直接计入结算。但若能提供其他证据(如施工记录、监理签字、甲方现场代表确认等)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仍可主张计入结算,但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 无明确约定:若合同未对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或必要性作出明确规定,则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原则上应计入结算。此时,施工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量已实际完成(如照片、视频、材料采购记录、工人考勤记录等)。
2. 实际施工的证据
- 直接证据: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甲方或第三方验收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可直接证明工程量已实际发生。
- 间接证据:材料采购发票、工人工资支付记录、分包合同等,可辅助证明工程量已实际完成。
- 证人证言:监理、甲方现场代表、工人等知情人的证言,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3. 法律原则的适用
- 公平原则:若工程量已实际发生且对工程整体有实质性贡献,拒绝计入结算可能显失公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 诚实信用原则:若甲方明知工程量已发生却拒绝确认工程联系单,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施工方仍可主张权利。
4. 实务建议
- 及时补签工程联系单:若发现未签署工程联系单,应尽快与甲方沟通补签,避免后续争议。
- 完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工程量、施工时间、参与人员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
- 协商解决: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邀请监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形成书面协议。
-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5. 风险提示
- 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量已实际发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时效问题:注意诉讼或仲裁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
总结:工程联系单未签署但现场已施工的情况下,工程量能否计入结算需结合合同条款、实际施工证据及法律原则综合判断。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完善记录、留存证据,并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策略。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