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亡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认可社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般不需要将家属列为第三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依职权或依申请追加家属为第三人。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核心要件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工亡案件中家属的法律地位
在工亡认定及待遇支付程序中,家属是社保基金支付决定的直接受益人。若社保部门作出不予支付决定,家属的实体权利(如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已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因此,家属与被诉的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第三人资格要件。
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时家属的参与必要性
实务建议
总结:是否追加家属为第三人需结合案件具体争议焦点判断。若诉讼直接涉及家属的实体权利,追加第三人具有必要性;若仅针对程序或非核心事实,则可能无需追加。建议根据案件进展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