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那条规定劳动关系存在就得交社保-徐三喜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拖延。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进一步强调:“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两部法律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存续即需缴纳社保”的核心依据,且无例外情形(如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等均需缴纳,仅缴费基数或比例可能不同)。
  2. 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3. 实务建议

    •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可先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要求补缴,并保留证据;若用人单位拒绝,可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避免因未缴社保引发劳动纠纷及行政处罚。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如签署“放弃声明”),该声明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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