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5 6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怎样确定-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劳动纠纷

对于破产企业中5、6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确定,核心结论是:劳动关系原则上并不因企业破产而当然终止,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后续事宜。具体分析如下:

  1. 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5、6级工伤职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企业破产时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为由终止劳动关系。除非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劳动关系应延续至法定条件成就时。

  2.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处理

    • 清偿顺序优先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属于第一顺序清偿债权,需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 劳动关系延续的例外:若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且职工未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如5级职工可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后解除合同),则劳动关系可能因客观无法履行而终止,但需经职工书面同意并依法补偿。
  3. 实务操作建议

    • 职工权利主张:5、6级工伤职工可要求破产管理人将其工伤保险待遇列入破产债权申报,并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直至退休)。
    • 企业义务履行: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需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关系终止,并协助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若企业未依法处理,职工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权利。

总结:破产企业中5、6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原则上不因破产终止,但需结合职工意愿、企业财产状况及法定程序综合判断。若您或企业涉及此类纠纷,可进一步提供具体细节(如职工是否提出解除合同、企业破产进展等),我将为您分析具体法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