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存期间 单位要求自行缴社保合法吗-刘敏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劳动纠纷

结论:劳动合同续存期间,单位要求员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属于违法行为。

  1. 法律明确规定社保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核心逻辑:法律将社保缴纳义务明确分配给用人单位,且要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部分费用,而非由职工自行缴纳。单位要求员工自行缴纳,本质是逃避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单位行为的法律后果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员工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实践提示:员工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要求自行缴纳的书面通知等证据,以证明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

  3. 特殊情形排除
    若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由单位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并由员工自行缴纳(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种“协议放弃社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员工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且员工可随时反悔主张权益。
    风险点: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会支持,且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单位沟通要求依法缴纳社保;若单位拒绝,可向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