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当年应休未休的,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补偿性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意味着,除了正常工资外,单位还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跨年度安排: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过,这需要单位与职工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单位未与职工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职工仍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上述补偿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补偿。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职工必须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申请,并且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在处理年假应休未休的问题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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