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后,若工人过了15日才到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正常起诉期限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通常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期限具有类似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超过该期限,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法院可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诉
如果工人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正当理由(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昏迷等)导致无法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请求法院审查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若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可能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这种情况下,工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延误起诉的合理性,如医疗证明、事故报告等。
三、超过起诉期限后的法律途径
即使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工人仍然有权利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工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工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并确保符合法院的立案要求。虽然不能再按照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去起诉,但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为工人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
四、建议与总结
示例说明:假设工人小张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书面通知。小张在收到通知后,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待小张康复出院后,他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医疗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受理其起诉。若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可能会受理小张的起诉。
总之,虽然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可能会给工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并非绝对无法起诉。工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行动,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