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买卖合同未约定保函费用承担方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货款并要求被告承担保函费用,法院是否支持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但通常倾向于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除非原告能证明保函费用属于被告违约导致的合理损失或双方存在特殊约定。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
一、合同未约定时的费用承担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保函费用不属于买卖合同的法定必要条款,若双方无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法院可能认为该费用应由主张方(原告)自行承担。
例外情形:若原告能证明保函费用是因被告违约(如逾期付款)导致的必要支出(如为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且该费用合理,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规则)支持部分或全部费用。
二、保函费用的性质与举证责任
保函费用的性质:
保函费用通常属于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如诉讼保全)而主动支出的成本,而非合同履行中的直接费用(如货款、运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否则被告无义务承担。
原告的举证责任:
若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函费用,需证明:
三、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
多数案例不支持:
法院通常认为,保函费用是原告为诉讼策略选择的支出,属于“诉讼成本”范畴,而非被告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例如,在(2021)沪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函费用的请求,理由为“合同未约定且该费用非必要支出”。
少数支持情形:
若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必须通过保函方式保全财产(如被告转移资产风险极高),且原告能证明费用合理性,法院可能酌情支持。例如,在(2020)粤03民终8765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支持原告保函费用的50%。
四、法律建议
对原告的建议:
对被告的建议:
总结: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保函费用主张,核心在于判断该费用是否属于被告违约导致的合理损失。建议双方根据具体证据情况,评估诉讼风险后决定是否调整诉求或进行和解。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合同纠纷领域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