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劳动者多年未上班单位一直未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不应该给缴纳社保是哪条法律说的”,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当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这一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条款确立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基础。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即劳动合同未解除,单位就需要履行这一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依然有效。因此,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劳动者个人已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作出特殊约定,暂停单位缴纳社保。但此类约定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经济危机等)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实无力按时缴纳社保时,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及时补缴。但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总结来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正式解除,单位就有义务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