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六年未交社保,劳动仲裁可主张的赔偿或补缴金额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社保补缴部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3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若单位未缴纳,劳动仲裁可裁决要求单位补缴6年全部应缴社保费用(含单位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计算方式:需以当地社保缴费基数为标准,结合您的工资水平、缴费比例(如养老单位16%、个人8%,医疗单位8%、个人2%等)核算具体金额。例如,若当地月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每月需补缴约2000元(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6年总金额可能达14万元以上(含单位+个人部分)。
注意:补缴社保需通过社保稽核部门或劳动仲裁裁决后,由单位向社保局申报补缴,个人需配合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
经济补偿部分
若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您主动离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计算方式:月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若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计算。例如,若您月工资为8000元,则经济补偿金为4.8万元。
例外情形:若您未以“未缴社保”为由离职,而是因其他原因(如个人发展)离职,则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其他潜在赔偿
行动建议:
提示:社保补缴涉及单位+个人部分,若单位拒绝缴纳个人部分,您需自行承担;经济补偿金仅针对“被迫离职”情形,需在离职时明确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如有具体数据(如工资、当地缴费基数),可进一步核算精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