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承认劳动关系 一审时又不承认-陈俊如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承认劳动关系,但一审时又不承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 积极收集证据:

    • 直接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服务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 间接证据:如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工作任务分配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根据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若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提供;若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等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若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又拒不提供这些证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4. 应对一审中的否认:

    • 在一审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提出各种理由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声称劳动者为临时工、实习生或非全日制员工,或者认为双方为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等。
    • 劳动者应针对这些否认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从属关系。
  5. 寻求法律救济:

    • 如果一审法院未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劳动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确保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行动建议:

  • 收集并整理证据:劳动者应尽快收集并整理所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咨询并委托律师:由于劳动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劳动者可以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来代理案件,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和效率。
  •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行为,专注于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示例说明:

假设劳动者小张在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承认了与小张的劳动关系,但在一审时却否认了。小张可以收集自己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与同事的工作邮件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小张可以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来代理案件,律师会帮助小张整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并在一审过程中代表小张发言,针对用人单位的否认理由进行有力反驳。如果一审法院未支持小张的主张,小张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