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则上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但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范畴,本质上是劳动者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的工资替代,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可同时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不得以“非用人单位”为由拒绝。
实务中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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