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如何答复当事人-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行政纠纷

若相关机关明确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方式答复当事人:

  1. 明确告知结论:直接且明确地告知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情况,经审查确认本机关并非该行政赔偿事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例如:“经过详细审查与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次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我单位并非此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2. 说明理由与依据:

    • 法律依据:详细阐述作出该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需基于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及职责范围,而我单位在此次事件中并未实施相关行政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事实依据:结合具体事实,说明为何该机关不构成赔偿义务机关,如“经调查,该行政行为系由XX机关作出,且该行为与本单位职责无关,因此本单位不具备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条件。”
  3. 指引救济途径:在告知非赔偿义务机关的同时,应积极指引当事人向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或途径寻求救济,如“建议您向实际作出该行政行为的XX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根据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 保持沟通态度:在答复过程中,应保持耐心、专业的态度,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答复内容,并解答其可能存在的疑问,如“如您对上述答复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告知,我将尽力为您提供解答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