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是指什么-高岚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劳动纠纷

结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主要指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安全保障不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劳动报酬等。以下从法律定义、典型情形、责任承担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1. 损害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需对“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承担责任,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损害类型包括:

    • 人身损害:如工伤事故、职业病、用工单位管理人员暴力侵害等;
    • 财产损害:如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失等;
    • 精神损害:如用工单位长期侮辱、诽谤劳动者导致严重心理创伤(需符合《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2. 因果关系要求
    损害需与用工单位的“执行工作任务”行为直接相关。例如:

    • ✅ 构成损害: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劳动者工伤;
    • ❌ 不构成损害:劳动者下班后私自外出遭遇意外(除非用工单位存在管理过失,如未安排合理休息时间导致劳动者疲劳驾驶)。

二、典型情形与司法实践

  1. 劳动安全保障不足

    • 案例:某建筑公司未为派遣工配备安全帽,导致工人坠落受伤。
    • 责任: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派遣单位若未审查用工单位资质(如无建筑施工资质),需承担补充责任。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2.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案例:用工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派遣工,但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
    • 责任:用工单位需支付赔偿金(2N),派遣单位若未对用工单位解除行为进行合理监督,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3. 同工不同酬

    • 案例: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不同薪酬标准,且无法证明差异基于合理岗位因素。
    • 责任:用工单位需补足工资差额,派遣单位若参与制定歧视性薪酬政策,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三、责任承担与维权路径

  1. 责任主体

    • 用工单位:直接责任方,需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 派遣单位:若存在过错(如未审查用工单位资质、未签订合法派遣协议),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 例外:若损害由劳动者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违规操作),用工单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2. 维权步骤

    • 第一步: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工资条、工伤认定书、用工单位过错证明);
    • 第二步: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优先选择,因其通常具备更强赔偿能力);
    • 第三步:若用工单位拒赔,可同时起诉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注意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对用工单位:

    • 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为派遣工购买足额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 定期审查派遣单位资质,避免“空壳公司”风险。
  2. 对派遣单位:

    • 严格审核用工单位经营范围和劳动安全条件;
    • 定期回访派遣工,了解其工作待遇和权益保障情况;
    • 在派遣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增强约束力。
  3. 对劳动者:

    • 保留所有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沟通记录;
    • 发生损害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
    • 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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