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是否会在您以“单位不聘用”为由写辞职申请时给劳动手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单位不聘用”属实且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若您能证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导致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单位必须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劳动手册中的离职记录),并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单位不聘用”理由不成立或属个人主动辞职
若您以“单位不聘用”为由主动提出辞职,但实际是个人原因离职(如找到新工作、家庭原因等),且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此时单位仍需为您办理离职手续,但劳动手册中会记录为“个人主动辞职”。若单位拒绝出具证明或扣押劳动手册,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单位以“不聘用”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单位单方面以“不聘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证明您存在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则属于违法解除。此时您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2N倍经济补偿),同时单位仍需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劳动手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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