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对于“长期两不找”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认定标准:
- 双方长时间未联系,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福利待遇。
- 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法律关系处理:
- 在此期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中止履行,中止期间双方均无须负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 我国法律虽无关于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无权主张相应报酬;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
- 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中止履行状态。
权利义务认定:
- 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 如果劳动者选择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特殊情形处理:
- 如果“两不找”时间较短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如单位方存在过错致使员工被迫离职,劳动者依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长期两不找”的认定主要基于双方长时间未联系、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福利待遇等事实,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履行,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如有特殊情形或争议,可结合相关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