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借口说试用期不合格怎么处理-朱莉华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劳动纠纷

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按以下步骤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1. 核实公司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需满足:

    • 录用条件明确:公司需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如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通知书等)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条件需具体、可量化(如“每月完成100万元业绩”“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等)。若公司未明确告知,则解除行为违法。
    • 考核证据充分:公司需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条件(如考核表、工作记录、客户反馈等),且考核过程需公平、透明。若仅以“态度不好”“能力不足”等主观评价为由,缺乏客观依据,则解除行为违法。
    • 提前通知劳动者:公司需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并书面说明理由。若试用期已满,公司不得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2. 劳动者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与公司协商:若公司解除程序存在瑕疵(如未明确录用条件、证据不足),可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 申请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
      • 违法解除赔偿金:若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支付2倍经济补偿(即1个月工资,若试用期满6个月以上按2个月计算)。
      • 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若公司未在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额外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 补缴社保/公积金:若公司未依法缴纳,可要求补缴。
    • 注意证据收集:保留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考核表、工资条、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性。
  3. 特殊情形提示

    • 试用期期限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期限需与劳动合同期限匹配(如3年以上合同试用期≤6个月)。若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主张超出期间的工资差额。
    • “末位淘汰”不合法:若公司以“考核排名末位”为由解除合同,即使劳动者排名末位,但若其实际工作表现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行为仍违法(因“末位”不等于“不合格”)。

行动建议:若公司已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建议先核对解除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仅口头通知,可要求出具书面证明。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