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市保安不履职尽责靠哪一套法律法规-郑周洪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大型超市保安不履职尽责靠哪一套法律法规”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大型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对进入超市的顾客以及工作人员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要求超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场所内的安全,防止因管理不善或设施缺陷等原因导致他人受损。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超市的保安没有履行其职责,导致顾客或工作人员在超市内受到损害,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但超市的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责任是有限度的,即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顾客或工作人员认为超市的保安没有履行其职责,导致自己受到了损害,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他们可以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如果超市拒绝赔偿或赔偿不合理,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大型超市保安不履职尽责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果保安没有履行其职责,导致他人受损,超市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