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的情况,应明确以下核心要点并详细阐述:
事实与理由部分:
- 用工起始与合同到期日:首先,需清晰陈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原劳动合同的具体到期日。例如:“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
- 继续用工事实:接着,详细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领取工资等。可表述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并按时领取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未续签合同情况:明确指出在继续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例如:“然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与请求事项: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作为申请仲裁的法律依据。
- 请求事项: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提出仲裁请求,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或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等。例如:“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或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XX元。”或“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XXXX年XX月XX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证据材料准备:
- 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务必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你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原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撰写建议:
- 在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时,务必保持语言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
- 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部分,确保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以便仲裁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 引用法律条文时,应确保准确无误,并简要解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 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申请书的法律效力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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