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中新增工程量是否受原仲裁条款管辖,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新增工程量属于原合同范围或与原合同紧密相关
- 若新增工程量是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的一部分,或者与原合同工程紧密相关,且双方未就新增工程量签订新的合同或协议,那么新增工程量通常会被视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这是因为仲裁条款的效力通常及于整个合同,包括合同的变更、补充等。
- 举例:原合同约定建设一栋大楼,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部分楼层或房间,这部分新增的工程量就属于原合同范围的一部分,受原仲裁条款管辖。
新增工程量与原合同相对独立或双方就新增工程量签订了新的合同
- 若新增工程量与原合同相对独立,或者双方就新增工程量签订了新的合同或协议,且新合同或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或约定了与原合同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那么新增工程量就不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此时,双方应按照新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解决争议。
- 举例:原合同约定建设一栋大楼,施工过程中业主又要求承包商在另一地块上建设一座附属设施,双方就附属设施的建设签订了新的合同,且新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那么,附属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争议就不受原大楼建设合同的仲裁条款管辖。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这一独立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可以无限扩展其管辖范围,其管辖范围仍应限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
- 建议: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包括是否包括新增工程量等。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工程量,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增工程量的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
可能法律后果:
- 若新增工程量受原仲裁条款管辖,而一方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根据仲裁条款裁定驳回起诉,要求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 若新增工程量不受原仲裁条款管辖,而双方却试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导致双方需重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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