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个人追缴社保时,社保部门要求个人找单位盖章是否合法”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社保缴纳的合法性和正规途径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社保的缴纳应当基于真实的劳动关系。
对于您提到的“个人追缴社保”的情况,如果是因为之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缴纳社保,现在想要补缴,那么理论上应该由该单位来协助办理补缴手续,因为这涉及到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保部门要求个人找原单位盖章,可能是为了确认这段劳动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补缴社保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是符合社保缴纳规定和程序的。
然而,如果您并没有与任何单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是试图通过“挂靠”或代缴的方式来补缴社保,那么这是违法的。因为“挂靠”代缴社保实际上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这不仅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我建议您在追缴社保时,一定要遵循正规的途径和程序。如果您之前确实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缴纳社保,可以与该单位协商补缴事宜,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您没有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想要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那么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总之,社保部门要求个人找单位盖章是否合法,取决于这段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和补缴社保的合法性。在追缴社保时,请务必遵循正规的途径和程序,以免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