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因其他犯罪被原办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刑事辩护

结论:取保候审期间因其他犯罪被原办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不构成自动投案型的自首,但可能构成特殊自首或被认定为坦白情节。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关于自首的一般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自首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 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行为。
  2. 如实供述罪行:即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取保候审期间因其他犯罪被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分析

  1. 不构成自动投案型自首

    •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此时,即使因其他犯罪被原办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也不符合“自动投案”中“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条件。
    • 电话传唤通常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到案并非出于主动,而是响应司法机关的传唤,因此不构成自动投案。
  2. 可能构成特殊自首

    • 特殊自首,又称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其他犯罪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且该罪行与取保候审的罪行不是同一种罪行,那么可能构成特殊自首。
  3. 可能被认定为坦白情节

    •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坦白不构成自首,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其他犯罪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可能被认定为坦白情节,从而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理。

三、法律建议

  1. 如实供述:无论是否构成自首,犯罪嫌疑人都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量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2. 积极配合调查: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争取从轻处理。
  3.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自首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判断,建议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自首的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