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向其他办案机关投案,是否构成自首,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
自首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例如,甲因A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B罪,对B罪就可认定为自首。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或只是重复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是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而非主动投案,即便如实供述,通常也不构成自首,因为这种到案方式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再主动投案,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视为自首。因为脱逃行为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真诚悔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决心。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向其他办案机关投案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自首的两个条件,并且需要考虑具体的投案情况和背景。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