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投案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特殊情况下,若符合特定条件,仍有可能构成自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自首的主流观点及理由
自首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自动投案”通常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人已处于被控制状态,其脱逃后再投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前提。
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
- 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规定。
- 脱逃行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 将脱逃后又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可能削弱取保候审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可能构成自首的特殊情况及考量
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 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节约司法资源,促使其认罪悔罪。
- 若被取保候审人脱逃后,出于真诚悔罪的目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主动接受司法处理的意愿。
具体条件的判断: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
- 被取保候审人脱逃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如适用),在形式上符合自首的条件。
- 但需注意的是,脱逃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并不因后续的自首行为而免除。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投案时机:犯罪嫌疑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投案的?是否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行踪或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
- 投案主动性: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自愿、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投案?还是被迫或被诱骗投案?
- 供述内容: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的情况?
- 逃跑原因及表现:逃跑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逃跑期间是否有潜逃、隐匿等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对自首的认定。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法律后果:
- 若被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若不被认定为自首,则脱逃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且不影响原犯罪的定罪量刑。
建议:
-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不得脱逃。若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离开居住地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
- 若已脱逃,应尽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总结来说,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投案的,在认定自首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