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是否构成自首-陈红于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结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一般不能构成自首。不过,具体是否构成自首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详细分析:

  1. 自首的构成要件:

    •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即愿意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
    • 自首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罪行。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自首的完整定义。
  2. 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影响:

    • 主动投案表明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的初步意愿,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如果投案后又逃跑,则破坏了这一初衷,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接受法律的制裁,也没有表现出持续的认罪悔罪态度。
    • 逃跑行为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失去自首所带来的法律优惠,甚至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自首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持续的、主动的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逃跑则违背了这一要求。
  3. 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 尽管主动投案后又逃跑一般不能构成自首,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后能主动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符合相关条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动机、逃跑原因、再次投案的时间间隔以及如实供述的程度等因素。
    •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期间因受到他人胁迫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及时投案,且在条件允许后立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
  4.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动机与主观态度。若存在故意拖延或试图通过潜逃规避责任的行为,即使最终投案也难以获得自首认定。
    • 除了投案行为外,司法机关还会结合自首前是否有潜逃、自首的情节、自首对案件侦破的价值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自首前长期潜逃、自首仅配合案件调查等基本事实且无重大立功表现的,通常不予认定自首。

建议:

  •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最明智的选择是在初次犯罪后立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自首带来的法律从宽处理。
  • 如果因某种原因逃跑了,也应尽快再次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以期获得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同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表现出真正的认罪悔罪态度。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