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后 又主动到案能否认定自首-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1. 结论概述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后,又主动到案的情况,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自首,但具体是否构成自首,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后的表现及司法机关的综合评判。

  2. 法律背景与自首的认定

    • 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义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逃避侦查,更不得再犯罪。
  3.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后主动到案的情况分析

    • 再犯罪的行为性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显然是对法律义务的严重违反,也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这种行为本身就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犯罪以后”这一时间条件,因为这里的“犯罪以后”应指的是初次犯罪之后,且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未逃避法律追究之前。
    • 主动到案的表现: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再犯罪后主动到案,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但由于其之前已存在再犯罪的行为,且可能因此处于被司法机关追捕的状态,因此这种主动性并不足以直接构成自首。
    • 司法机关的综合评判: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自首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动到案后的表现等多种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再犯罪的罪行,且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司法机关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但这并不等同于认定自首。
  4. 特殊情况下的自首认定

    • 如实供述新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主动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再犯罪的罪行,还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那么对于这部分新罪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严格审查。
    • 投案的主动性、及时性与动机:投案的自愿性、及时性以及动机也是认定自首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司法机关追捕或通缉的过程中主动投案,且投案动机是为了减轻罪责或争取从宽处理,那么这种投案行为虽然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但可能不足以构成自首。
  5. 法律建议

    •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再犯罪或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确实不慎再犯罪,应尽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宽处理。
    • 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动到案后的表现等多种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公正裁判。

总结: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后,又主动到案的情况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自首。但具体是否构成自首,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综合评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