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后传唤,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自首。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自首的立法目的与自首认定的关系
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说明犯罪嫌疑人并未真正悔改,仍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若此时认定自首,则违背了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无法达到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目的。
二、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
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他罪行”指的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的是同种罪行,则其如实供述仅构成坦白,而不构成自首。
三、同一罪名下自首认定的限制
由于同一罪名不应当部分罪行认定自首,另一部分罪行不认定自首,因此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之前和之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同种罪行实施并罚时,若前罪并无自首情节,后罪以自首论,则会使得对全案以自首论,可能导致量刑畸轻。同时,这也会产生错误导向,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显然与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四、具体案例与法律解释的应用
以实际案例为例,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与之前相同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并在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后被传唤。此时,即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其再犯的是同种罪行,因此不构成自首,只能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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