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经2次传唤未到案是否能构成自首-苏孝清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经两次传唤未到案,一般不构成自首。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后续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其主动归案的情节。

一、自首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首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 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此时若逃跑,则失去了“自动投案”的主动性。

  2.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需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仅部分供述或隐瞒关键情节,则不能构成自首。

二、取保候审后逃跑的法律性质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特定的法定义务,包括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则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面临被撤销取保候审、逮捕等法律后果。

三、经两次传唤未到案对自首认定的影响

  1. 失去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若此时逃跑,并在之后经传唤未到案,则表明其缺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因此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要求。

  2. 可能构成逃避侦查:经两次传唤未到案,可能被视为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后续归案,也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后逃跑并经两次传唤未到案不构成自首,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后续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其主动归案的情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构成自首,而是法院在量刑时的一种酌情考量。

五、举例说明

假设张三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三逃跑并经公安机关两次传唤未到案。之后,张三虽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由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并经传唤未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张三主动归案的情节,但不会因此认定其构成自首。

六、法律建议

  1. 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 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到案,应尽快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3. 咨询专业律师: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法律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