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非绝对,具体分析如下:
核心条件解析: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前提,强调“连续”与“两次”,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间不得有中断。
- 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需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重要条件。
- 劳动者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当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订时,若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选择权与例外情况:
- 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存在上述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不续签,此时需支付补偿)。
- 例外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仍然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将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除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等。这些情形同样体现了对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保护。
实际应用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确保自己不存在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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