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直接涉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两个,这些案例明确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加班费计算基数认定规则: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 核心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否认加班,需提供反证(如考勤记录、门禁系统数据等)。
- 裁判要点:
- 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后,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可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长;
- 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适用场景: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时长存在争议,且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的情形。
指导案例179号:聂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核心规则:用人单位以“包薪制”(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约定规避加班费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需按实际加班时长补足差额。
- 裁判要点:
- “包薪制”约定需明确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方式,且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或加班费计算标准合法,法院将按法定标准(如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重新核算;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需提供加班事实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但用人单位未提供反证的,可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 适用场景: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包薪制”名义克扣加班费,或未明确工资构成导致争议的情形。
补充说明:
-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约定工资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可参照集体合同、同岗位工资水平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在离职后1年内提出(仲裁时效),但用人单位未书面承诺支付加班费的,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会参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对加班费主张提供更细化的规则(如值班与加班的区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等)。
建议:若您涉及加班费争议,可先收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加班通知等证据,并核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及加班的约定。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