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终审判后提起再审前,对方能否申请执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终审判决为生效判决且具备可执行内容,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判决明确要求一方履行特定义务(如赔偿、拆除违法建筑等),且未被依法中止执行,对方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等待再审程序启动。此时,再审申请本身不当然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
若存在法定中止执行情形,对方申请执行将被暂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若终审判决被裁定再审,执行程序可能被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追缴税款、罚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除外)。若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并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的执行将自动中止,对方需等待再审结果后再行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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