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应当向发包人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讨要工程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 责任主体分析
发包人责任: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无论分包单位还是转包情况下,若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均需先行清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三. 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工人在包工头跑路、工程款未付完的情况下,应当向发包人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讨要工程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