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高中学历造假被单位辞退怎么办-李林华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劳动纠纷

若公务员因高中学历造假被单位辞退,其核心处理方向需结合具体情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学历造假行为属实且影响录用资格,单位辞退行为通常合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报考公务员需具备“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等基本条件,同时需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若高中学历系报考时的硬性要求(如部分职位明确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而当事人通过伪造学历证书、填写虚假信息等方式通过资格审查并入职,其行为已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同时违反公务员录用诚信原则。
    单位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中“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的兜底条款,或直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即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学历造假严重违反诚信义务,单位辞退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
    建议:若对辞退决定不服,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但需注意,若学历造假事实确凿,复核或申诉成功概率较低,更多是程序性救济。

  2. 若学历造假行为不成立或单位存在程序瑕疵,可主张辞退违法
    若当事人实际学历符合报考要求(如高中学历非硬性条件,或其通过其他方式(如成人教育)实际具备同等学力),但因单位误认其造假而辞退,或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义务(《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则辞退决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
    建议:收集能证明实际学历符合要求(如毕业证书、学信网认证、学校证明等)或单位程序违法的证据(如未送达辞退通知、未听取陈述申辩的录音录像等),在申请复核或申诉时重点主张,提高救济成功率。

  3. 需关注学历造假是否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若学历造假行为同时涉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如伪造高中毕业证书并加盖虚假学校公章,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单位辞退仅是行政处理,当事人还需面临刑事追责,两者不冲突。
    建议:若已收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需立即委托律师介入,争取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自首、立功”等角度减轻责任,避免刑事处罚对未来就业、生活造成更严重影响。

总结:学历造假被辞退的核心争议在于“造假事实是否成立”及“单位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若造假属实且程序合规,辞退合法,救济空间有限;若造假不成立或程序违法,可通过复核、申诉主张撤销决定;若涉及刑事犯罪,需同步应对刑事追责。具体操作需结合证据情况制定策略,有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