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公司做两年被说是临时工,这种说法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临时用工特性,则不合法;若符合临时用工特性且双方有约定,则可能合法,但需注意法律对临时用工的严格限制。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临时工的法律定义与特性
临时工,通常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或短期、临时性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若您的用工形式不符合这一特性,如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且持续两年之久,那么被定义为临时工的说法可能就不准确。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若您在公司工作两年,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仅不能将您视为临时工,还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若您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您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款,那么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 此时,即使公司称您为临时工,但只要合同内容不符合临时用工的特性,这种说法也是不合法的。
三、临时用工的合法性与限制
- 合法性:若您的用工形式确实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性,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公司称您为临时工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合法性是有限制的,即必须严格遵守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 限制: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故意将全日制员工称为临时工,以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公司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 法律建议:若您在公司工作两年被说是临时工,且对此有疑问或不满,建议您首先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关系中的称谓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无论公司如何称呼您,只要您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您就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您对此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